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是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确立反腐败领导体制,保证反腐败机制有效运作的载体,是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沿着法制化轨道进行的重要保证。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实施原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按照“—级抓—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委统—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领导体制去运行。
第二条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学院的总体工作重要日程。学院党委会要经常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和其它工作—起安排部署,一起落实,一起督促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第四条 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起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学院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的领导。学院党政一把手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教学、科研、管理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融入到业务工作当中。纪委负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层层签订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 全院副处级以上干部尤其是党政—把手不仅要以身作则,做廉洁自律的表率,还要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管好领导班子,管好所属部门及其干部。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六条 院级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完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每年年初安排部署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组织师生员工特别是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四)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学院纪委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定期听取学院纪检工作的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学院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每年年底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中层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或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部门和个人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查处纠正不力的部门和主要责任者作出处理。
第七条 学院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学院主要领导抓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其职责是:
(一)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监督和保证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在学院的贯彻执行,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三)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制订、实施工作计划、措施和制度等,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对全院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和专项执法监察。配合有关业务部门抓好工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协助配合上级纪委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五)认真学习,及时传达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和指示精神,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六)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加强党政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院纪委负有对院党委成员和处级中层干部的纪律监督责任。
(七)调查研究,综合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定期向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工作,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的责任
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工作,由纪委负责,宣传处协助;副处以上领导干部个人收入及个人重大事项的申报、处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考核、收受礼品登记等由学院纪委的办事机构负责。
第九条 全院处级中层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一)贯彻院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指示和规定,领导和负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经常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顿,并将检查、整改的情况向学院党委、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三)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揭发、控告并向学院党委转达,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本部门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条 院党委书记、院长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委书记对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和党群部门正职及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院长对副院长和各处室、系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责任是: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
(二)了解和掌握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以及检查考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三)负责院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召开院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政准则》进行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四)加强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经常了解办案工作情况,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帮助纪检监察部门排除办案工作的干扰和阻力,解决办案中的困难。
(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任人唯亲,不拉帮结派,不封官许愿。
(六)遵守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严于律己,率先垂范,教育和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院级其它党政领导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一)指导分管部门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布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二)对分管部门的处级中层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参与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比,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向院党委提出表彰奖励或惩罚的建议。
(四)每年向院党委主要领导报告所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十二条 院各部门党政一把手对本部门副职领导干部和教职工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按照院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
(三)配合学院纪委查处本单位的违法违纪案件,并积极做好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思想转化教育工作。
(四)积极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干部的考核和任用工作。负责任地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
(五)发现有人在廉洁方面存在值得注意的问题时,应及时找其谈话,敲警钟,一旦发现干部有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向学院纪委报告。
(六)公开本部门办事规章,公开办事结果,自觉接受师生员工、民主党派、教代会组织的监督。
(七)紧密结合干部任用、人员调配、提薪晋级、职务评聘、教务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物资设备管理、财产管理等项工作及其各个环节,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三条 系党政负责同志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对本系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总支书记对副书记、总支委员和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系主任对副主任和本部门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是:
(一)根据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本部门实际,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抓好各项任务落实。负责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和规定,提高干部的思想认识,开展好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
(三)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做好违纪案件的查处。如发现有违纪行为及时向纪委报告。
(四)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
(五)发现有人在廉洁方面有值得注意的问题应及时找其淡话,敲警钟,一经发现干部有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纪委报告,并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对违纪案件的调查。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党政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上级部门负责的由学院纪委、纪检监察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院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办、组织处、宣传处、纪检监察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负责人组成。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每学期对全院反腐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并将掌握情况进行分类整理,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为年终考核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党委每年听取领导小组1至2次关于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并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各总支、直属支部自行组织本部门所属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贯彻落实责任制的情况一并报告纪检监察审计处。然后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进行重点考核,并报告学院党委。对于贯彻落实得好的予以表彰;贯彻落实差的要批评教育;对于需追究责任的,由纪委按查办案件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与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民主测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十八条 要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与组织处、人事处对干部考核、选拔任用工作统一起来,把考核结果做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对院级领导班子成员未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按规定纪委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全院中层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如果违背了本实施办法的责任内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有关责任追究条款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全院中层以上干部和党政领导班子负有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领导者所承担的领导责任。违法违纪问题具体包括:
(一)对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落实,或做出错误决策使学院工作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不应有损失的。
(二)对学院的规定、决议或决定敷衍塞责,不认真贯彻执行,致使某一方面工作造成不应有损失的。
(三)对已发现的党风廉政方面的重大问题,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不查处或对本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隐匿不报或不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对本部门所属人员不进行廉洁自律教育,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致使违纪行为屡有发生或缺乏监督而犯严重错误受到政纪处分或法律制裁的。
(五)对本部门人员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安定团结的。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推荐、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学生考试、教师评卷工作组织不力,致使考场或评卷场地秩序混乱,纪律松弛,造成违纪的。
(八)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审计、招生、考试、职务评聘等项工作规定,弄虚作假的。
(九)由于制度不严,管理混乱,致使学院或集体财物被贪污、盗窃、浪费等损失的。
(十)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隐瞒截留应上交学院收入,私设“小金库”或挪用学院各种资金的。
(十一)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决策程序,盲目作出决定而造成不应有损失的。
(十二)对重大问题不经领导集体讨论,个人擅自作决定而造成不应有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三)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不向学院重要决策会议汇报全面真实情况,致使决策失误的。
(十四)对子女、亲属、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举,或者包庇、袒护违纪人员的。
(十五)责任范围内出现的有关党风廉政方面其它严重问题的,可根据错误事实、情节和后果,要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对出现以上违法违纪问题的,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令作出检查;
3.通报批评;
4.组织调整;
5.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或行政领导集体做出错误决定以及采取错误行动,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领导干部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由于不可抗拒和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损失,或因突发性事故,领导者无法采取积极措施制止或避免问题发生的,不予追究领导责任,但在事发后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贻误时机,造成了不应有损失的,要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院党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