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中共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6日 点击数: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规范谈话函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函询是指学院纪委通过书面形式向党政领导干部了解核实有关问题和情况,并要求其作出书面回复的一项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非党员领导干部,其他情况需要进行函询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函询:  

    (一)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问题,组织上认为须由本人说明、解释清楚的;  

    (二)在党政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须由本人说明的;  

    (三)上级组织转来的要求党政领导干部配合落实有关问题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情况。  

    第五条函询程序一般为:  

    (一)院纪委对反映党政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的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对须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经院纪委负责人同意并报院党委负责人批准,统一编号登记后,向被反映的党政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  

    (二)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要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要报院纪委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对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院纪委要责令其按时回复;仍不回复的,按照中纪委规定,在组织处理时要从严从重处罚。  

    第六条院纪委对函询回复内容具体清楚的,提出同意函询对象回复意见、进一步调查了解等处理意见;对回复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或者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发函询问;对回复内容与掌握情况不一致的,要继续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回复函询问题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的,由院纪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函询对象提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上报意见。  

    第八条对群众实名举报的,院纪委要将函询结果回复举报人;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事项,院纪委要将函询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共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19,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陕ICP备06007066号-1